为进一步深化我校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激发研究生的创新潜能,促进创新性人才脱颖而出,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总体要求
第一条 校级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领导,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每年6月结合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组织一次。
第二条 评选范围为当年度在我校获得博士、硕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以下学位论文不在推荐参评之列:
(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前,已获得副高级以上职称(含副高级)作者撰写的学位论文;
(二)涉密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第三条 评选名额以吉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划拨各类优秀学位论文推荐比例为依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当年度实际答辩人数调整评选比例。
评选条件
第四条 学位论文的选题应为本学科前沿学术问题,且在科学理论、专门技术或研究方法上有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达到国内外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
第五条 学位论文符合学术规范,材料详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
第六条 参评者学位论文评审结果为一次性通过(不含论文增聘),且学位论文答辩成绩为85分以上(含85分)。
第七条 参评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应取得与学位论文内容密切相关的高水平学术成果,且本人为学术成果第一作者(以自然排序认定,即第一名序),第一署名单位为吉林农业大学。取得的学术成果应在答辩前公开查询,并提交相应的检索查询证明、成果证书等相关佐证材料,方可申请参评。
评选程序
第八条 个人申请。论文作者提出申请,填写《吉林农业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推荐表》,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九条 学科推荐。由学科组织导师根据申请者在校期间获得的学术成果、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学位论文评审意见及答辩情况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向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排序推荐。
第十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召开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评选标准审核申报材料,研究提出推荐名单,写出评审推荐意见,将有关材料报送研究生院。学院推荐优秀学位论文篇数应不超过学校规定的推荐名额,若无符合评选标准的学位论文,允许空缺。
第十一条 研究生院复审。研究生院对各分委员会推荐材料进行复审,提出优秀学位论文入选名单。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分委员会推荐的相关材料进行评议,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三条 校内公示。研究生院将获奖名单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学位论文存在剽窃、学术成果作假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向研究生院提出异议。研究生院将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复议。如确有学术问题,学校将撤销已获得的优秀论文称号,并追究其导师及参评研究生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下发文件。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正式下发表彰文件,并对获奖者颁发证书及奖金。
评选材料
第十五条 参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材料(电子版、纸质版)
《吉林农业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推荐表》、3000字左右的中文摘要及相应的英文摘要、作者简况表、相关佐证材料(主要包括学术成果查询证明),材料按顺序左侧装订,白色布纹纸胶装。
第十六条 参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材料(电子版、纸质版)
《吉林农业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推荐表》、相关佐证材料(主要包括学术成果查询证明),材料按顺序左侧装订,白色布纹纸胶装。
奖励标准
第十七条 各级优秀论文奖励标准,奖金个人所得税款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一)吉林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导师和学生各奖励3000元。
(二)吉林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导师和学生各奖励2000元。
(三)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导师和学生各奖励1000元。
(四)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导师和学生各奖励500元。
第十八条 如有上级部门组织各类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学校将从校级优秀学位论文中优先推荐。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吉林农业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及奖励管理办法》(吉农大字〔2019〕322号)同时废止。如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