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农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及管理办法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23-06-06 08:07:05    浏览: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学位〔2020〕2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保证其健康发展、有效运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专业实践基地则是实现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保障,也是产教融合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要形式。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实践基地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研究活动所提供的具有一定承载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校内外场所(以下简称实践基地)。校外实践基地必须依托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企事业单位或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条 实践基地由学校或学院与合作单位共同建立。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按需设立、规范管理、责权明确、合作共赢、讲求实效、注重示范。

第四条 鼓励各学院与新农科和新工科合作单位共建研究生实践基地;鼓励科研团队实施科研基地与研究生实践基地一体化建设;鼓励各学院研究生和本科生实践教学基地一体化建设。

第二章 实践基地的设立

第四条 实践基地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依托单位的主要业务能满足相关类别或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完成专业实践或学位论文研究活动的要求,在区域内具有行业代表性。

2.具有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长期稳定合作培养研究生和拓展合作业务的潜力。

4.具备研究生生活、学习、工作所需的基本条件,具有劳动保护、卫生安全保障,场所与设施能基本满足需要。

5.具有一定的承载规模。实践基地须有能力承担5名以上研究生同时参加实践。

第三章 实践基地的审核备案

第五条审核程序:

1.学院和拟建实践基地单位共同申报,申报时须向研究生院提交《吉林农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基地申请表》和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协议有效年限等内容。

2.学校负责组织专家对拟建实践基地进行评估和审核。

3.经批准设立的实践基地,统一命名为“吉林农业大学xxx研究生实践基地”。

4.协议期满后,对于运行良好的基地,可以续签协议。

第四章 实践基地的管理

第六条 实践基地的日常管理由学院负责。学院要成立由校内外专家共同组成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指导小组,负责制定专业实践的管理办法,落实专业实践活动计划、安排指导教师、专业实践考核等工作,保证研究生的科技创新研究和实践环节。

第七条 研究生院定期组织专家对校外实践基地进行考核评估。对管理规范有序、保障措施得力、实践效果显著的实践基地,予以表彰。对建设措施不力、管理不规范,成效不明显的实践基地,将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协议,予以撤销。

第八条 研究生在实践基地研究过程中所产生的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等问题,由学院与实践基地合作单位双方在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吉林农业大学或学院名义设立实践基地。实践基地合作单位不得以基地名义从事各类商业活动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