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新时期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培养需要,引导和促进有利于各学科发展的学术成果产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硕士生学术成果审核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领导,具体审核工作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严格审核硕士生提交的相关佐证材料,审核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条本规定中要求的学术成果是指硕士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取得,且与学位论文内容密切相关,学术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吉林农业大学(硕士生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吉林农业大学)。指导教师是学术成果的第一责任人,硕士生所提交的学术成果应首先由其指导教师审查,并明确签署意见。
第三条学校对硕士生取得的学术成果不做统一规定,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具体标准和相关要求,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学术成果类型。
(二)硕士生在学术成果中的署名次序。
(三)其他要求。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备案执行。硕士生取得的学术成果应满足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规定,方可申请学位(详见附1,附2)。
第四条发表在各类学术期刊上的书评、访谈、会议综述,广告页上的非论文形式的文章,不作为学术成果参考。在SCI、SSCI收录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为原创的研究论文(Article)和特约的综述性论文(Review)。
第五条本规定中学术论文发表的期刊是指正式刊物(有ISSN、CN刊号或ISBN出版号的刊物),不含增刊、专刊、年刊、专辑、会议论文集等。
第六条学术论文均以各检索数据库显示信息为准。中科院分区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期刊分区表(升级版或基础版)》(大类分区)为准;卓越期刊目录以当年度《中国科技卓越期刊行动计划入选项目》为准;CSSCI收录期刊(核心版)、CSSCI收录期刊(扩展版)以当年度CSSCI来源期刊目录所列期刊为准;CSCD收录期刊以当年度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目录所列期刊为准;中文核心期刊以当年度北京大学图书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所列期刊为准。
第七条硕士生在学术成果中的署名次序以自然排序认定。
第八条硕士生取得的学术成果未达到本规定要求,可以申请答辩,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离校。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取得的学术成果达到本规定要求,可申请学位。超出规定的学位申请年限,学校将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吉林农业大学关于申请硕士学位取得学术成果的规定》(吉农大字〔2021〕240号)、《吉林农业大学关于申请硕士学位发表学术成果的规定》(吉农大字〔2019〕321号)、《吉林农业大学关于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暂行规定 》(吉农大字〔2018〕301号)、《吉林农业大学关于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暂行规定》(吉农大字〔2017〕309号)、《吉林农业大学关于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暂行规定》(吉农研字〔2014〕11号)、《吉林农业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暂行规定》(吉农大字〔2007〕337号)及其补充说明同时废止。如本校发布的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1: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关于申请硕士学位取得学术成果的具体要求(学术型硕士).pdf
附件2: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关于申请硕士学位取得学术成果的具体要求(专业学位硕士).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