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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艺学院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于:2018-05-02 07:24:49   

园艺学院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鼓励大学生创新实践活动,倡导创业意识,培养创业精神,提高创业能力和素质,园艺学院决定成立大学生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为保证创业园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创业园是学院教学实训基地。通过提供创业场地,使学生能够在开办自己的经济实体中增强专业实践能力和动手能力。

第三条  创业园也是学院创业实践基地,具有孵化器功能。通过提供基本的场地和有利于创业的环境,充分发挥学生创业主体性作用,在创业实践中进一步提高和完善自我,从小的经营开始起步,逐步实现从种子期向成熟期的发展过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创业园的管理机构为大学生创业管理委员会, 大学生创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主管院长、各系、教研室负责人、学生工作负责人以及各基地负责人等组成。

第五条  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1. 全面负责创业园区管理工作;

2. 负责每一年的项目招标、审核工作

3. 邀请专家、成功创业者以及各专业教师,为创业园发展、决策提供指导,包括管理、营销、技术、法律、财务、心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4. 负责创业园宣传、校企合作及市场推广。

 

第三章 创业园管理

第六条  经营管理

1. 管理委员会为创业团队提供经营场地及网线、电话线等相关设施;

2. 管理委员会设立种子基金,并负责基金的借贷和回收;

3. 创业团队在管理委员会的统一管理与指导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七条  规划管理

1. 创业团队在指定区域内经营项目;

2. 各创业团队的宣传设计要规范化和个性化相结合,美观大方。

第八条  监控与指导

1. 管理委员会对创业团队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所经营的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2. 管理委员会对创业团队实施监控,防止其出现转租等违规行为;

3. 管理委员会对园区设施严格监控,防止其被损坏、转移;

4. 管理委员会对创业团队经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指导纠正。

第九条 考核、评价与奖惩

1. 管理委员会为创业团队建立考评档案,严格管理;

2. 创业团队在每月月末将财务状况上报管理委员会;

3. 管理委员会依据考核办法,对创业团队学期、年度运营成果进行检查评比;

4. 管理委员会依据园区奖惩制度,评选优秀创业团队和创业之星;

 

第四章 创业团队入驻与退出

第十条 申请进入学生创业园的基本条件:

1. 创业团队负责人及其成员必须是我院全日制在校生,且历年成绩中无不及格现象;

2. 创业团队创业项目不得与各类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相抵触,且具有创新性和良好的市场潜力;

3. 创业团队应具备一定项目承担风险能力,并取得家长同意;

第十一条 创业团队的申请、注册与入园

1. 有创业意向的同学向管理委员会提交《创业园项目申请书》,向管理委员会陈述创业计划,由管理委员会统一评审,确定入驻资格;

2. 评审通过的创业团队与创业园签署《场地及设施使用合同》(有效期为一年);

3. 创业团队成员需学习创业园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制订出自己企业的规章制度,创建自己的企业文化;

第十二条 创业项目评审标准

1. 创业者在校表现良好并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2. 创业团队组织结构合理,成员目标一致,具有团队精神;

3. 创业项目具有创新性或市场潜力;

4. 创业(商业)计划书内容全面并具有现实操作性。

第十三条 创业团队的退出

1. 创业团队合同期满,经管理委员会审核后即可退出;

2. 对违反创业园管理规章制度的创业团队,经管理委员会核实认定后,可终止其入驻合同,并根据创业园有关规定对其处罚,责令其退出;

3. 对因故不能履行项目合同的创业团队,经创业团队申请,管理委员会核实后,方可终止合同;

4. 在创业期间,如出现违反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课程考试不及格等现象,其《场地及设施使用合同》自动终止;

5. 创业期满后,同学间不得私自转让,应统一由管理委员会收回;

6. 创业期满后,经营物品等由创业同学自行处理;

7. 创业园的功能仅仅是孵化功能,故各创业团队在合同期满后,如该公司仍符合入驻创业园条件的,还可以续签。

 

第五章 创业园优惠服务措施

第十四条 为了更好的鼓励大学生积极参与创业实践,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的需求,结合实际,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1.学院对创业园提供支持:以教学基地为支撑,提供部分场地、土地、仪器设备,用于办公和研发;

2.学院每年结合教学科研活动可适当对进创业园进行部分无偿的基础性投入;

3.学院建立大学生创业基金,每年视筹集资金情况,对创业园进行相应资金的支持;

4.根据学生创业团队的要求,学院可选派有专业特长的教师参与指导与经营。

第十五条 经验交流与指导

1. 创业园定期举办优秀创业团队代表成功经验交流会,交流创业成果,促进创业团队管理水平共同提高;

2. 创业园聘请专家、专业教师和成功企业家为园区顾问,对创业团队进行培训、咨询和指导;

3. 创业园帮助创业团队分析、解决创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六条 宣传推介与代理服务

1. 创业园运用多种方式宣传介绍创业团队和创业项目;

2. 创业园为创业团队提供工商、税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3. 创业园为创业团队提供银行贷款、政府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申请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创业园的综合治理、园区卫生及水电等设施的使用遵照学校的有关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创业园的安全管理,如防火、防盗、防水、防疫等严格遵照学校有关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由园艺学院创业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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