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培养
站内搜索
所在位置: 学院首页 > 研究生培养

吉林农业大学研究生任课教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06 07:53:52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教学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强化研究生教学在培养过程中的作用,提高研究生的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师聘任

研究生任课教师(以下简称“任课教师”)采用聘任制。公共课任课教师,由研究生院聘任(与相关学院协商确定);专业课任课教师由各学院聘任,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条 聘任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身心健康,在政治思想、品德作风等方面做到为人师表,立德树人。

2.任课教师要熟悉本学科或本领域前沿学术动态,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授课水平高,教学效果好。

3.硕士生课程任课教师原则上应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博士生课程任课教师原则上应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条 职责和权力

1.把立德树人融入研究生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社会实践教育各环节。

2.课程教学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全面负责课程教学质量,在教学活动中具有主导权,维护教学纪律,保障教学秩序。

3.任课教师应加强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学术水平,注重因材施教,认真备课,及时更新教学内容,组织好课堂教学。积极进行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提高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4.积极参加培养方案、课程大纲和有关课程教学文件的制订或修订工作。根据教学日历开展教学,选好教学用书。

5.实践类课程任课教师应主动和实践基地联系与合作,结合合作单位的生产、设计、新产品研发、技术改造等开展教学,根据课程特点采取团队学习、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灵活的方式方法,探索适合不同类型研究生的教学方法。

第四条 教学纪律

1.在教学活动中,任课教师不得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不得进行违法、违纪、违反社会公德的宣传活动。

2.服从教学工作安排,按时完成教学任务,不得私自进行调、停、补课,不能旷课或擅自离开教学岗位,更不能擅自减少上课学时。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调、停、补课,按照《吉林农业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进行申请和审批。

3.教学日历在课程开课前2周内,录入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并按教学日历开展教学。

4.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和提前下课,课间按时休息。

5.考核程序规范,内容科学,考题要严格保密,课程考核结束后10天内,完成成绩录入工作。

6.认真对待研究生院和学院组织的教学检查,配合听课人员填写听课记录,听课记录作为任课教师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教学奖励

参照《吉林农业大学教学工作奖励办法》执行。

第六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1.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故意或过失行为,影响研究生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质量和学校声誉的行为或事件。

2.教学事故分级。根据情节和后果,分为重大教学事故(I级)、严重教学事故(Ⅱ级)、一般教学事故(Ⅲ级)。

3.教学事故认定程序。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核实,写出事故情况说明,由学院初步认定,在3个工作日内报研究生院。若责任人对处理有异议,可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

4.教学事故的级别认定

(1)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者认定为I级教学事故。

(2)在考试过程中泄漏试题者认定为I级教学事故。

(3)监考时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对违纪和作弊考生不及时处理等行为者认定为Ⅱ级教学事故。

(4)上课或监考无故迟到10分钟以上者认定为Ⅲ级教学事故。

(5)不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学生成绩或丢失成绩单、作业、课程论文等有关材料者认定为Ⅲ级教学事故。

(6)由于各种原因更改审核后的课程成绩者认定为Ⅲ级教学事故。

(7)未列入的行为或事件,经学校有关部门确认属教学事故的,由学校及责任人所在单位,根据具体事实进行认定。

5.教学事故的处理

(1)对各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其中Ⅰ级教学事故,由学校在全校范围内发文通报批评,Ⅱ级教学事故由研究生院在各学院范围内发文通报批评,Ⅲ级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学院在本单位内发文通报批评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2)Ⅰ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在当年年度考核时为不合格,不能参加最近一次教学类评优、评奖及职称评聘,当同一责任人累计出现两次Ⅰ级教学事故时予以解聘;Ⅱ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在当年年度考核时不能评优,不能参加最近一次教学类评优、评奖,当其在同一职称年限中累计出现两次Ⅱ级教学事故时不能参加最近一次的职称评聘;Ⅲ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在当年年度考核时不能评优,不能参加当年的教学类评优、评奖,当其在同一职称年限中累计出现三次Ⅲ级教学事故时不能参加最近一次的职称评聘。

第七条 外聘教师

1.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个别学科因师资力量短缺,该门课程暂时无合适人选胜任,学院可外聘研究生任课教师。

2.外聘教师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其中,博士生课程外聘教师应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

3.外聘教师一经聘用,必须按照我校课程安排和要求完成教学、作业批改、试卷、考试、成绩录入等各个教学环节。

4.各学院负责外聘教师的资格审查。符合聘任条件者,填写《外聘研究生任课教师资格审批表》,学院、研究生院各存档1份。

5.各学院应对外聘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跟踪检查,若有违反研究生有关教学管理规定,则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发课时酬金直至解聘处理。

6.外聘教师酬金标准:原则上教授每学时120元,副教授每学时100元。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吉林农业大学研究生任课教师聘任条件及职责》、《吉林农业大学关于外聘研究生任课教师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上一篇:吉林农业大学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
下一篇:吉林农业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


关闭

版权信息:吉林农业大学园艺学院

吉林省长春市新城大街2888号 邮编:130118